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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通州八里桥非宅征收即将协议签约!补偿方案及棚改范围公布!
发布时间: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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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发决定对通州区八里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至四片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实施征收(点击查看)。

  近日相关网站又发布了“通州区八里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二、三、四片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涉及的棚改范围也随之公布……

  第一条为了保障通州区八里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片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确保项目征收依法有序进行,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通州区八里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片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二条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为我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审批后的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对未达成协议的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按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通州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中心”)为我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区征收办委托区征收中心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永顺镇政府对征收工作给予积极配合。

  第三条征收申请单位为北京市通州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住保中心”),征收决定作出前,由其负责办理各项手续、筹措征收补偿资金并足额存储到征收专用账户等工作。

  第四条征收范围为八里桥市场生鲜卖场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不包含轨道交通22号线永顺站规划用地范围)非住宅房屋及附属物。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第五条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具体为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第六条区征收办牵头成立综合问题处理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征收办凯发、区规自分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商务局凯发、区征收中心、区重大项目中心、区住保中心、永顺镇政府。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或行业管理部门参加会议协商议定。

  综合问题处理组依照《综合问题处理组议事规则》(详见附件1)对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予以研究,并形成区征收办专题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是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补充性文件。

  1.已登记或已取得规划建设手续且入户调查时客观存在的房屋属于A类房屋,其建筑面积按权属证载、规划建设手续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标注的面积凯发,并结合实测面积予以认定。

  (2)2005年12月31日(不含)至2008年1月1日(不含)建成使用至今的房屋,属于C类房屋;

  (3)2008年1月1日(含)至2013年3月28日(不含)建成使用至今的房屋,属于D类房屋;

  以上房屋的类别及建筑面积均参照截止时间点前地形图或卫星图片上显示的房屋影像,并结合房屋实际状况进行认定。

  3.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建筑面积不予认定。

  第八条区征收中心组织区规自分局、永顺镇政府对征收范围内上述已登记和未登记应予补偿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对认定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向区征收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结果以综合问题处理组认定并公示的结果为准。

  第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最终确定为北京友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提供房屋征收评估服务。

  第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评估规范对被征收房屋出具初评结果,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3日。

  第十二条由于本项目非住宅房屋及地上物的现状经营业态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规划控制及产业发展等要求,故本项目优先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

  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可采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方式签约。本项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自2023年10月23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止,被征收人在此期限内预签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可按协议约定支付征收补偿款。

  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2024年3月1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其中全额签约奖励期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6日,被征收人在此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可享受本方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全额提前搬迁奖励费;全额奖励期结束后自2024年3月7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期间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每晚一日扣减25%的提前搬迁奖励费,减完为止。

  第十三条凡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当工作人员有违反《征收补偿条例》和《方案》规定的行为时,被征收人认为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规定,不正确履职,具有不作为慢作为,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可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第十四条本方案的非住宅房屋容积率按认定的A类和B类房屋的建筑面积之和除以认定的土地面积确定。

  第十五条征收总补偿款=房屋价值补偿+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设备设施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棚房或露天经营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提前搬迁奖励费+拆除配合费+移机费+地上物搬迁补助费.

  第十六条房屋价值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已登记房屋证载用途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用途等文件,依据估价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其中A类和B类房屋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重置成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估价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C类、D类和E类房屋不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给予拆除配合费。

  第十七条非住宅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A类和B类房屋据实评估出具评估金额,按以下情况进行补偿:

  A类和B类房屋现状容积率大于或等于0.3的,按据实评估出具评估金额与“A类和B类房屋建筑面积乘400元/平方米”数值高的进行补偿;

  A类和B类房屋现状容积率小于0.3的,按据实评估出具评估金额与“认定并公示的国有土地使用面积的30%乘400元/平方米”数值高的进行补偿。

  对于在《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北估秘〔2016〕001号)文件中未涉及的装修及附属物,由评估机构根据市场询价或参照被征收人提供的第三方审核报告、原始发票、合同及工程造价等材料,并结合估价对象的使用年限、新旧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的评估技术标准进行评估补偿。

  第十八条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设备设施的补偿,按生产经营规模参考市场合理工位设施(设备设施)配置标准,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机构据实评估作价;对超出合理生产经营规模和工位设施(设备设施)配置标准,被征收人又无法证明其使用合理性的,按评估作价的50%给予补偿。

  对于在《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北估秘〔2016〕001号)文件中未涉及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设备设施,由评估机构根据市场询价或参照被征收人提供的第三方审核报告、原始发票、合同及工程造价等材料,并结合估价对象的使用年限、新旧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的评估技术标准进行评估补偿。

  第十九条非住宅移机费、地上物搬迁补助费标准,参照相关区域补偿水平结合市场价格确定(详见附件2)。

  (一)询价过程由征收劳务机构牵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每个询价项目应到3个不同的经营市场询价,询价单位不少于3家,并记录询价人及被询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询价内容和结果,形成完整的影像资料和记录;

  (二)询价结束后由征收劳务机构将询价结果上报综合问题处理组进行认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