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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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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厅。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用从事评标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上述人员组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省评标专家库设立后,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设置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评标专家的聘用、管理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的管理原则。评标专家实行“公开选聘、择优入库、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二)指导和监督各市(州)、县(市、区)评标专家的入库培训和考核、评标工作的考核评价、继续教育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二)依法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和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及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三)本地区评标专家的入库培训和考核、评标工作的考核评价、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选聘、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个人申请的,应经所在单位同意;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八条 省评标专家库专业按照《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见附件1)设置。

  申请人申报的专业应与本人所学专业、工作经历或者执业范围等相符合,在分类标准中选择三级类别相应的专业进行申报,且应当提供证明本人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的相关材料。申报专业不得超过3个。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评标专家的申报、资格审查和管理通过系统进行,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相关信息通过系统交换、更新和资源共享。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年龄65周岁以下(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员和本行业内的知名专家,年龄不受限制);

  (三)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满足下列专业技术职称条件之一:

  2.具有建设工程类国家注册师执业资格,并具有四年以上建设工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熟悉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完成电子评标工作;

  (五)未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政务处分;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惩戒名单;

  (一)发布选聘通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和“吉林省建设信息网”发布选聘通知,明确选聘条件、申请时间、申请方式和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

  (二)网上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并有应聘意向的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在系统中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系统中打印《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形成PDF版电子扫描件上传至系统;

  (三)资格审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人员的申报信息在系统中推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审;

  (四)入库培训和考核。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入库培训考核大纲,对拟聘评标专家开展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计算机操作、职业道德和廉洁教育等入库培训和考核,通过考核人员纳入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五)签署承诺书。入库评标专家接受聘请时,应由本人签署《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承诺书》(见附件3),形成PDF版电子扫描件上传至系统;

  (六)发放聘书和办理CA数字证书。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有入库评标专家建立档案、颁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电子聘用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管理。入库评标专家凭本人身份证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采集指纹、面部识别等信息,按需办理评标专家CA数字证书、电子签章等。

  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工作人员均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上述人员离职或者退休满2年后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十三条建立评标专家个人信用信息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基本信息、评标抽取情况、培训考核情况、继续教育情况、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奖惩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作为评标专家考核管理、续聘审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评标专家进行1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采用集中培训、网上培训等方式进行。继续教育大纲和题库全省统一组织编写。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届聘期2年。聘期届满前由评标专家在系统中提交续聘申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续聘审核,审核结果记入评标专家个人信用信息档案。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参加的继续教育及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到期续聘的重要参考。

  (四)聘任期间受到“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处理累计达2次以上的;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应如实填报本人的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称、注册执业资格、通讯方式以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而在评标工作中需要回避的信息等。

  聘用期内,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评标专家应在10个工作日内自行登录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完善。涉及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的,由评标专家本人在系统中自行修改。涉及工作单位等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以及证明评标专家能力等信息变更的,需将相关证明材料以PDF版电子扫描件上传至系统,由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变更。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和工作变动等原因暂时无法参加评标工作的,可以在系统中申请暂停评标。

  (二)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五)向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者不公正行为;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责任;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积极协助和配合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异议处理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投诉处理;

  (八)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者举报评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不正当行为;

  第二十二条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各市(州)、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按规定从“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使用评标专家。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抽取原则上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招标人通过招标项目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的“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网络抽取终端抽取评标专家。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开标前向行政监督部门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提出抽取申请,确定抽取方式、专业类别、专家数量和回避条件等,提交“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并存档备查;

  (二)在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下,招标人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

  (三)评标专家到齐后,招标人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到评标专家抽取地点打印评标专家名单,并由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名单上签字确认,归入评标资料档案(含电子档案)予以保存。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抽取评标专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要求抽取,原则上在开标后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应当从网络抽取终端按照1:3比例随机自动抽取,语音自动通知。抽取过程要确保数据留痕。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经随机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专家在收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后,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参加评标的预知信息。

  第二十八条评标专家应根据网络抽取终端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按时参加评标。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及时向网络抽取终端请假。

  评标专家在接到评标信息通知后,不得询问评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不得委托他人代替评标。

  第二十九条评标专家抽取完成后,一般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确需更换的,应当依法补充抽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应当依法补充抽取,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

  (二)已抽取的评标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且未与网络抽取终端联系或者主动放弃本次评标工作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擅离职守等违反评标纪律情形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重新补充抽取按照首次抽取的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评标专家。

  第三十条评标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控股或者被控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

  (二)投标人的离职或者退休人员,且离职或者退休时间不满3年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四)其他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人员;

  招标人应按前款规定设定回避条件,禁止以其他各种理由排斥或者限制评标专家参加评标。评标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加评标;已完成评审的,该评标专家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招标人代表应为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本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且应具备评标专家相同标准的专业资格。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一)熟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理解招标项目需求,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审慎、认真负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二)评标过程中,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凯发,计算、汇总和复核评分、撰写评标报告和处理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工作。

  第三十三条评标开始前,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推荐产生1名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二)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询问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

  (四)组织对评标结论进行复核确认,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的评分严重偏离全体评标委员会的整体评价或者与其他成员有重大分歧时,提醒其进行复核;

  第三十五条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应当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主动出具身份证明,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统一保管,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资料。

  第三十六条评标过程中,只允许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场,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采集、复制、下载或者备份评标专家库内的评标专家信息,不得违规透露被抽取评标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从“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第三十九条评标专家考核实行“一标一评”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十条日常考核是对评标专家每次完成评标工作后评标工作情况的考核,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评标专家履职情况如实、客观作出分类评价,评价标准详见《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考核评价表》(见附件4)。

  评价工作由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共同负责。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对评标专家的评审能力、专业水平和公正履职等情况进行评价;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对评标专家遵守考勤纪律情况和现场管理秩序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十一条中标结果公示后10日内,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登录“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将评标专家评标考核评价分别录入评标专家考评系统,评标专家通过评标专家考评系统查询评价结果。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及时上报按季度汇总统计的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评价结果和评标专家违规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年度考核由行政监督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结合评标专家年度出勤情况进行。根据《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年度考核标准》(见附件5),计算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得分,并做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评标专家续聘或者暂停一定期限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等的依据。

  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 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年度考核评价由行政监督部门在系统于下一年度考核周期的第一个月底前完成。评标专家通过评标专家考评系统查询本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

  第四十三条评标专家计分周期为1年,自正式聘为评标专家之日起算,有效期满后该项计分归零,不计入下一周期。评标专家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扣满15分的,暂停3个月评标资格;累计扣满3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资格;一次被扣10分的,暂停1年或者3年评标资格;一次被扣20分的,或者在一届聘期内,评标专家受到2次以上暂停评标处理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予以解聘,不再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四条评标专家对日常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评标专家考评系统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异议。行政监督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自受理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凯发。

  第四十六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一定期限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

  (五)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且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

  (九)评标过程中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索取不合理评标酬劳,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额外酬劳或者其他好处的;

  评标专家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暂停1年评标资格;评标专家存在前款第七项至第十二项规定情形,暂停3年评标资格。

  第四十七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予以解聘,不再进入评标专家库:

  (四)因在评标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政务处分的;

  (九)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证实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影响中标结果的;

  (十一)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

  (十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给特定单位打高分或者低分;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十三)收受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四)评标专家在QQ群、微信群等网络群组中有明示或者暗示参与评标信息,被投诉举报查实的;

  (十五)评标专家组建或者加入以操控评审为主要目的的不利于公正、独立评审的QQ群、微信群等网络群组的;

  (十六)规定时限内拒不履行配合或者不认真答复招标人询问、异议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投诉处理等工作的;

  (十七)在一届聘期内受到“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处理累计达2次以上的;

  第四十八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公开表扬,在本年度考核成绩上给予加分奖励,记入评标专家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和“吉林省建设信息网”公告,并通报评标专家所在单位:

  第四十九条评标专家可自愿申请成为应急专家。一年内拒绝2次以上应急评标的或者3次以上未按照要求到达评标地点的评标专家,自动退出应急评标专家库。

  第五十条评标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可提前一个月在系统中提出解聘申请凯发,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聘并移除评标专家库。

  第五十一条招标项目如因投诉等情况经调查证实,由于评标专家自身原因影响评标结果公正的,应当追加考核评价计分。

  第五十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评标专家作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不含暂停3个月和6个月评标资格)或者解聘处理的,应当自上述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评标专家和其所在单位。

  评标专家受到“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不含暂停3个月和6个月评标资格)或者解聘处理的,记入评标专家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和“吉林省建设信息网”公告。评标专家电子聘用证书自动作废。

  第五十三条各级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对评标专家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并作为评标专家考核和续聘的依据,日常考核评价意见纳入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

  第五十四条评标专家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七条所列情形,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由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标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故意对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借现场监督不正当干预评标工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评标专家抽取系统的管理和运行维护机构、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反操作要求进行暗箱操作的、对外泄露被抽取评标专家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评标专家管理和抽取工作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和线索,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五十八条参加评标活动的招标人代表、招标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标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对本办法条款有明确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吉建招〔2008〕8号)、《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实施办法》(吉建招〔2013〕8号)同时废止。